各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芗城、龙文、东山县(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保障我市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资环〔2022〕33号)同时废止。此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2.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3.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
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林业碳汇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县(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优良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指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第七条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及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指用于交通干线两侧、江河两岸、城镇周边、沿海岸线、通往景区景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
第九条 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基地的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补助。
第十条 林业碳汇奖补指对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而开发、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给予的奖补。
第十一条 市级国土绿化专项是用于开展林业种业高质量发展、苗木培育、造林更新、城乡绿化美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林业科普宣传教育、林业科学研究及应用推广、林区生产作业便道、巩固和发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碳汇试验开发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业发展专项规划及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油茶生产发展等重点任务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省本级部分按照项目任务确定补助金额),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绩效、政策因素分配 ,权重分别为60%、30%、10%,其中绩效因素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权重分别为15%,绩效、政策因素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节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并予以安排。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任务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局。
项目实施县(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其中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抚育等业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年度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等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
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林业生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省属国有林场改革、森林步道建设、国有林场能力建设、林长制考核奖励、国有林场事业经费、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全面推行林长制专项经费、育林基金减收补助、圆山林下生态园专项工作经费、森林植被恢复专项经费、漳州市自然保护地工作站(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工作中心、漳州市林业信息中心)年度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县(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不含国家公园、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教育、规划编制等补助。
第六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教育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第七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罚没物移交保管及处置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用于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九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省级)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指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市级林业防灾减灾专项经费,是指除了省级以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范围外,还可用于提升我市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演练、扑火物资储备等;用于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测报、宣传、购买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林草湿监测补助指用于开展综合性的林草湿普查、样地调查、图斑监测,生态定位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指用于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县(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第十二条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在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步道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国有林场管护站点、林区道路、监控监测等建设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林长制考核奖励补助指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或县(区)的一次性激励。
市级全面推行林长制专项工作经费是用于林长制督查、考核、学习培训、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开展的经费。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指用于保障省属国有林场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及社会保障等补助。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林场改革专项经费(市级)是指用于扶持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管护建设、森林资源培育等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指用于林业站能力建设、林业执法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林业站标准化建设、林业执法机制改革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市级林业站标准化和服务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支持乡镇林业站财政标准化和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升服务能力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市级林业执法专项工作经费是用于各类森林资源图斑核查,执法办案、监督监管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八条 育林基金减收补助专项经费指用于弥补基层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九条 圆山林下生态园专项工作经费指用于圆山林下生态园日常管护、园区基础设施设备修缮维护、园林景观小品提升改造、运营管理费用、完善园区服务配套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漳州市自然保护地工作站(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工作中心、漳州市林业信息中心)年度工作经费是用于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包括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查、调查监测、调整优化、综合评估、协助监督、宣传培训、智慧林业信息化等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森林步道建设等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林业局、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林长制考核奖励采取定额补助,由获得奖励的市、县(区)统筹用于林业有关支出。
其余用途补助资金(林业生产救灾视受灾情况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绩效、政策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30%、10%,其中绩效因素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分配,权重分别为15%,绩效、政策因素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节分配。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任务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局。
项目实施县(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三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业生态保护补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3
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促进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或引导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林业改革试点、林业贷款贴息、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专项经费、水仙花核心区保护与运维补助资金及种植补助项目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级专项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指导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县(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支持打造一批林下经济重点县,示范引导建设特色林下经济产业体系。品牌建设补助不超过30万元,种苗繁育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竹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
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和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补助。每年补助重点县不超过10个,每个重点县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每年确定重点县不超过15个,每个重点县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开展竹山机耕道建设、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笋竹采运新工艺及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补助。每年补助重点县不超过15个,每个重点县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年度不得同时安排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食用林产品(鲜笋)安全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县不给予竹产业一二三融合发展重点县和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予补助。
林下经济重点县、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现代竹业重点县实行三年一认定,认定条件由省林业局组织认定发布。
第七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激励品种创新、承担省政府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花卉(园艺)展会等方面的补助。除组织参加花卉(园艺)展会外,其余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50万元(不含新品种奖励资金)。
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补助包括建设花卉生产设施补助、建设配套提升设施及储存保鲜设施等方面的补助。其中:花卉生产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花卉生产温室或大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的50%(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补助。配套提升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和智能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补助。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补助标准均为20元/㎡,每套最高补助10万元。智能控制系统每套补助10万元;储存保鲜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保鲜冷库建设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按内部容积计算),每个冷库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激励品种创新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奖励花卉新品种等方面的补助。
第八条 市级花卉苗木产业化及林下经济发展专项是用于花博会及组织参加国内花卉、林下经济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花卉、林下经济产业的保护、创新与发展,进行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加强花卉发展项目监管工作,以及宣传、培训、会议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等支出的补助。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林业科技平台建设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漳州市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成果转化以及普及推广服务、林业项目申报、品种审定认定、林业行业及地方标准制定等。此外,还包括种源(家系)引种、科研项目的推进实施、试验林管理、造林苗和试验苗培育等。
第十一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省级)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市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是对当年被评定为星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的单位,由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试点补助指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现代林业科技园区建设等的补助。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贴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加工贷款的利息补助,其中:林产加工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年度贴息额的30%。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1%,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各地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水仙花核心区保护与运维补助资金及种植补助项目经费,用于保护水仙花原产地种植规模及保护规划区内建设、维护原产地灌溉系统、道路系统、科研设施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科研配套设施及文旅配套设施;做好水仙花保护区土壤改良、水土保持、景观维护管养工作;维护水仙花保护运营主体正常运转。以及对在水仙花原产地保护规划区内,按照技术规定标准要求,发展商品球栽培生产的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的,按亩数给予补助,以鼓励企业、花农种植水仙花。
第十五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级专项工作经费是用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智慧林业项目建设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六条 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民族乡镇、村等林业改革发展帮扶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按比例分配,具体实施细则见《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林业科技推广及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其中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由省林业局、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明确有关具体要求,具体补助项目由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市、县(区)申请和资金预算额度统筹安排。
其他资金按照工作任务、绩效、政策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30%、10%,其中绩效因素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分配,权重分别为15%,绩效、政策因素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节分配,上年度没有安排资金的市、县(区)绩效得分取平均分。林业改革试点资金由省林业局组织确定林业改革试点县(市、区),试点期内可连续补助。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任务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局。
项目实施县(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贷款贴息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3-1.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2.漳州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3-1
漳州市市级以上财政林下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以上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市级以上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下经济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支持打造一批林下经济重点县,示范引导建设特色林下经济产业体系。品牌建设补助不超过30万元,种苗繁育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生产支出。含工资性支出、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步道)、水利、电力等支出,道路(步道)的补助支出不得超出该项目补助总额的30%。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产品价值提升与技术培训支出。含品牌建设、创建地理标志、行业标准制定、测土施肥配方、宣传推介、参加博览会等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企业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第六条 优先支持规模大、形象好、投入多、可持续,示范带动作用强,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推广价值的林下经济项目以及技术成熟、管理规范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第七条 同级财政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同一地块上的同一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做好林下经济项目储备,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发展的项目上报市级林下经济项目库,申请省级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在上报的项目库中。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个人)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地应制定林下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自查验收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或个人自愿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林下经济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证明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真实性进行核实把关。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县(区)的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项目的筛选和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县(区)应尽快将项目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县(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批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项目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完成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将年度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对林下经济补助项目的申请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单位应设立林下经济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备查账,要提供不少于补助金额的正规票据,主动接受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管理。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的实施、跟踪和管理等工作,防止申报项目逾期或者无法实施。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准确,资金使用依规合法。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县(区)要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总结,补助资金发放时效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林下经济补助要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按比例分配,不得简单按照面积平均分摊,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林下经济发展资金必须据实全额及时发放,年度资金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拨付。县级林业、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实行县(区)检查验收,省、市抽查监督机制。检查主要依据为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进度“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对历年完成实施项目的跟踪管理,定期对以往接受补助的项目进行回头看。发现项目灭失或者经营不善的,取消该项目经营主体再次申请补助的资格或者降低补助标准。对经营状况优、持续发展态势好、或规模持续扩大的,可在全县平均补助水平上给予上浮10-20%。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材料要装订成册,包括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批复、变更设计、野外调查、年度实施情况、县级验收结果及项目资金拨付凭证材料复印件,并逐级上报林业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2
漳州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贴息补助)是指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加工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助。
其中:林产加工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年度贴息额的30%。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补助内容与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是对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贴息年度内(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和其他各种类型的贷款贴息项目以及发展设施花卉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超过1%。
第六条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1%,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贴息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填报《漳州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筛选、审核、上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年度贷款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的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承诺书,承诺本项目贷款未享受中央财政贴息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贷款贴息项目,未享受发展设施花卉项目补助。
(二)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花卉苗木种植);④县级审核人员在项目实施现场带有固定参照物作背景的照片。
1.贷款用于花卉苗木种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年度内贷款资金所购买的苗木清单(至少两名验收人员现场签名确认);②年度内贷款资金相关苗木的销售情况表(苗木购进和销售应提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以确保贷款资金不改变用途);③贷款年限一年以上的,购进种植期1年以上的,单价1万元以上的苗木需进行编号挂牌造册,单价1万元以下的按批次登记造册,以便现场核查;④生产品种证明等其它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相关材料。
2.贷款用于购买设备的项目,还应提供正式发票。
3.贷款用于设施建设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结算材料。
(四)申报贴息补贴向注册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申报贴息补贴企业在注册地申请贴息的项目,在漳州地区内全部或部分跨县(区)经营,可向企业注册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市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项目经营地所涉及的县(区)核实,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注册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材料依据。
(五)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反映项目单位申报贷款存续情况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由贷款经办银行对信用报告中相关贷款盖章确认。
(六)项目实施情况材料:项目单位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贷款申请贴息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经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承诺书(内容同第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结息单等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基层林业站出具的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花卉苗木种植)。个体工商户年贷款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需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反映贷款存续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信用报告)报上级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保管,年贷款额30万元以下的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保管。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项目的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真实性进行核实把关,对项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要在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说明每一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具体包括项目进度、完成的工作量、资金投入、信贷资金支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并加强档案管理。对骗取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贴息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县(区)正式文件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由市林业局、财政局对各县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贴息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结合本地林业工作任务,合理测算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当年度贴息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预算规模内根据设区市贴息资金申报额进行分配并切块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达的预算规模内,根据各县贴息资金申报额进行指标分配和下达。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监督。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对年度贴息资金的申请通知及审核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单位应设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备查账,主动接受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情况、贷款真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核实,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管理。贴息资金必须据实发放,县级林业、财政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得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贴息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林业局和财政局将对辖区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各县(区)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总结。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翌年的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实施成效不理想的,将停止翌年贴息资金的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材料要装订成册,包括本文第四章的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下达的年度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文件及项目资金安排表,各县(区)财政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的请示文件,及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凭证材料复印件。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材料应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印发之日起施行。《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林业贷款(花卉苗木产业)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资环〔202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3-2-1. 漳州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3-2-1
漳州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 |||||||||
单位(章): | |||||||||
单位全称 |
| 注册地 |
| 总资产 |
| 花卉苗木项目填报 | |||
花卉苗木种植规模 |
| ||||||||
所有制性质 |
| 项目用途 及规模 |
| 花卉苗木年销售额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借款合同号 |
| 借款凭证号 |
| ||||||
贷款期限 (XXXX年XX-XX月) |
| 贴息年度 |
| 年初贷款余额 (万元) |
| 新增项目贷款额 |
| ||
存续贷款 总额 (万元) |
| 年度付息合计(万元) |
| 申请贴息 |